一、投资环境简介
四川地处中国西部,是西南、西北和中部地区的重要结合部,是承接华南华中、连接西南西北、沟通中亚南亚东南亚的重要交汇点和交通走廊。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居中国第5位,辖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是我国资源大省、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全省分属四川盆地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川西南山地亚热带半湿润气候区,川西北高山高原高寒气候区,总体气候宜人,拥有众多长寿之乡,都江堰市、彭山县、长宁县等90岁以上人口均超过千人。2018年,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0678.13亿元,常住人口8341万人,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762.5万人,占人口总量的21.13%,比全国高3.2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1181.9万人,占人口总量14.17%,比全国高2.2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总量仅次于山东,位于全国第二,占人口总量的比重仅次于辽宁、上海和山东,位于全国第四。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
(028)86956822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028)86952556
(二)备案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028)84423068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民政厅:https://mzt.sc.gov.cn/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http://scjgj.sc.gov.cn/
(四)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