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医保局、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共克时艰、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阶段性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20〕16号)精神,在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提高辖区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养老服务企业,采取展期、续贷、降息、调整还款付息安排等措施给予金融纾困帮扶。对于符合“战疫贷”信贷产品申请条件的民营小微养老服务企业或相关个体工商户,积极发放低息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或吸收就业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可按《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四、落实减免缓缴房租政策。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免收疫情期间管理费;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闲置物业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的,免收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企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期限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爱一线养老服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对符合条件的一线养老服务人员给予阶段性从业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市县自行制定。鼓励各地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心理疏导等措施,加强对养老一线服务人员的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纳入养老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四川省孝亲模范、最美护理员评选范围,各地应纳入本级新冠肺炎疫情表彰范围。
六、保障养老服务行业物资供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供给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社会捐赠调配范围,落实供应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企业正常运转。
七、畅通政策服务渠道。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中减负支持、金融支持、财税支持、稳岗支持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地要纳入扶持范围,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养老服务热线等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回复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适用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2日 |